财政部规范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
财金[201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财政部开发建设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综合信息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综合信息平台按照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级PPP储备项目、执行项目和示范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键信息;机构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参与方信息;资料库用于收集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和经典案例等信息。
二开发建设综合信息平台旨在促进PPP市场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通过综合信息平台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可以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政府可以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加强服务质量、成本和价格监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对PPP项目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认真做好综合信息平台运行各项工作
三统一授权分级录入项目库信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PPP项目操作流程做好本地区PPP项目各阶段信息填报、资料上传与管理工作。原则上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估、筛选的潜在PPP项目基本信息均应录入综合信息平台。中央部门拟作为实施机构的PPP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评审录入项目信息。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满足上报要求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列为储备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列为执行项目;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省级示范的项目列为示范项目。在项目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有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方等采购需求的可填写项目招商信息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2016年1月15日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成现有PPP项目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
四统筹集中录入机构库和资料库信息。PPP项目库中各项目所包含的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信息直接进入机构库财政部PPP中心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补充录入各类机构信息。财政部PPP中心负责资料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收集、录入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经典案例等信息。
五规范发布和使用综合信息。财政部PPP中心按照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做好PPP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信息发布工作。对于PPP项目基础信息以及PPP项目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确认谈判备忘录、预中标或成交结果、项目合同文本、中标或成交结果等采购信息综合信息平台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实现信息共享。各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公众等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查询PPP相关信息。
三、构建激励相容的工作保障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广泛动员和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级PPP项目的筛选识别信息收集、录入和审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综合信息平台顺利运行。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PPP项目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并负责所辖市县项目信息的审核与上报工作。财政部PPP中心统筹负责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和地方各级财政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
七建立对口联系人和季报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口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汇总、录入PPP项目信息。建立PPP项目信息季报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司报送上一季度PPP项目进展情况并抄送财政部PPP中心。
八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奖惩挂钩机制。原则上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各地PPP年度规划和中期规划项目均需从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筛选和识别。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为规范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 见附件请严格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PPP项目信息严把入口关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及时、规范;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查关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确保上报项目信息真实、合规;财政部PPP中心要严把统筹关全面审查各项目信息保证对外发布信息真实、有效。
财政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提升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工作管理信息化水平财政部建立PPP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用于收集、管理和发布国家PPP政策、工作动态、项目信息等内容推动项目实施的公开透明、有序竞争提高政府运用PPP大数据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PPP工作的水平与效率。
第三条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参与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的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PPP综合信息平台内容
第四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应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财金〔2015〕21号等政策要求收集、管理和发布PPP项目信息保证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第五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财政部PPP中心组织开发由财政部PPP中心和信息网络中心共同承担运行和管理工作共包括PPP信息发布平台和PPP信息管理平台两大部分。
PPP信息发布平台以外网形式对社会发布PPP政策法规、工作动态、PPP项目库、PPP项目招商与采购公告以及知识分享等信息。网址为http://www.cpppc.org。
PPP信息管理平台为内部管理平台用于对全国PPP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为开展PPP工作或开发实施PPP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包括PPP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具有录入、查询、统计和用户管理等功能。
第六条 财政部PPP中心负责PPP信息发布平台和PPP信息管理平台下的机构库 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金融机构等和资料库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省、市、县级财政PPP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需配合财政部PPP中心维护和管理PPP信息管理平台下的项目库。项目库是PPP综合信息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包含储备库、执行库和示范库三个子库。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估、筛选的PPP项目基本信息均应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满足上报要求的列为储备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列为执行项目。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省级示范项目的列为示范项目。在项目开发实施过程中有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方采购需求的可填写项目招商信息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所有PPP项目必须列入项目库。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列入项目库。
第八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PPP中心统一制定的数据规范与要求录入本级PPP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的信息。中央部门拟作为实施机构的PPP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评审录入项目信息。
第九条 财政部PPP中心和信息网络中心应保障PPP综合信息平台的运行、推广和升级完善。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发符合自身需求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建立地方PPP信息平台但应当与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实时数据对接保证数据规范一致。
PPP综合信息平台应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开放共享。
第十条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PPP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应为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应用、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公众等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查询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初始阶段财政部PPP中心为省、市、县级财政部门用户生成一个管理员账户。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如需新增账户可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新增账户开设与其权限匹配的账户以方便数据和资料上传。
第十三条 为增强PPP综合信息平台的系统安全性系统将按照财政部统一安全防护体系进行升级。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PPP信息管理平台可以管理本级及下级财政部门的PPP项目信息即中央级可以管理全国各省、市、县PPP项目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管理本省 区、市各市、县PPP项目信息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可以管理本市县PPP项目信息。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了解国家PPP工作政策、发展动态特别是跟踪、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PPP项目开发、执行情况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对所辖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信息和拟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发布的PPP项目招商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实现数据共享除共享PPP项目库信息外要逐步实现机构库中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对机构库信息的全系统可识别、可跟踪为将来利用大数据评价服务质量、建立信用体系夯实基础。对有需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逐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PPP中心和信息网络中心要保障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行不断完善系统功能。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每季度对行政区域内PPP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系统应用情况较好、数据填报及时、数据质量高的地区在制定、执行相关奖励政策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库中上传的PPP项目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的将不予采用。原则上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各地PPP年度规划和中期规划项目均需从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筛选和识别。未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