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标准等。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品牌强省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送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送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跨区域案件及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发展与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规则及制度措施开展质量分析和质量对比。统筹全省质量提升行动和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运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省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承担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理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省知识产权战略和品牌强省战略实施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和品牌强省战略实施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实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代办工作。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 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和监督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我省品牌产品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对比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承担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依法批准各市 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 州级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市 州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对标达标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和行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应急处置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十七指导各市 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八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