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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目前试点地区:北京、上海、深圳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含电子普通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2、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
(1)可以查询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3、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24小时后再进行查验操作。
4、本系统所提供的发票信息查验结果不作为发票真伪鉴定的法律依据。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2366。